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暫行)》的
通知
(魯建質安字〔2021〕9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研究制訂了《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11日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其配套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以下簡稱住建部《工作細則》),進一步規范本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行為,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以下統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本細則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細則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并負責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的特殊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組織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等部門(以下統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辦理事項、辦理要件、辦理流程以及辦理結果等信息。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和消防驗收(含消防驗收備案抽中項目,下同)的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項目參建單位有利害關系。
第六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及時反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結論應清晰、明確。
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現場評定意見或者報告,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出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意見的依據。
第七條 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雙隨機、一公開”執法監督檢查計劃。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二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
第九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并入聯合審查,審查意見一并出具 。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根據施工圖審查意見中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出具消防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建設工程,在消防設計技術審查合格后,具備條件的,可由受委托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服務機構通過工程建設項目改革審批管理系統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推送消防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受理窗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報的建設工程依法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當場告知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
第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消防設計審查意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審查時限按照聯合審查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申報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住建部《工作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內容要求,編制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
設區的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申請材料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特殊消防設計評審專家應從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評審意見應作為技術審查的依據。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與評審。與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評審。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落實特殊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專家組意見,未落實到位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不得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書。
第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章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
第十八條 對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驗收制度。特殊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聯合驗收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應納入聯合驗收統一實施,消防驗收意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統一出具。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前,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檢測檢查等技術文件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附件。消防查驗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 按照住建部《工作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受理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不符合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開展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時,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消防設施檢測機構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相關項目負責人應參加消防驗收。
第二十三條 現場評定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現場抽樣查看、測量、設施及系統功能測試的規定和要求,應當按照住建部《工作細則》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規定的內容開展。現場評定記錄作為檔案規范管理。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按照住建部《工作細則》第二十條有關規定明確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結論為“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實行聯合驗收的,驗收時限按照聯合驗收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可實施局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局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非使用區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防煙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電源均滿足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四)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項消防設施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并保證其獨立運行;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車通道能夠正常使用。
局部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程序、方法及評定要求應按照住建部《工作細則》及本細則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實施。
第四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
第二十七條 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應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備案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出具備案憑證;不符合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他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包含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建設工程)50%;
(二)火災危險性為丙類的廠房和倉庫30%;
(三)其他工程20%;
(四)建設工程局部消防驗收備案100%;
(五)建設單位未按《暫行規定》辦理備案的,抽查比例為100%。
抽中項目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完成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社會公示。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復查意見,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被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有關規定,檢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備案抽查的現場檢查應當依據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能力建設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省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設區的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市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專家庫。
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邀請協助參與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具體工作的專家,不得與項目參建單位有利害關系。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第三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建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信息互通。
第三十六條 各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對技術服務機構違規出具虛假或失實報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根據《暫行規定》、住建部《工作細則》以及本細則規定,制定出臺相應規定。
第三十八條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