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0000045030270/2020-0135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文件編號: | 魯建設字〔2020〕12號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局、城管局:
為規范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保證抗震設防質量,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等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山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細則(2020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山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實施細則(2020年版)》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山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實施細則(2020年版)
魯建設字〔2020〕12號
第一條 為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規范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保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部分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333號)等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具體范圍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執行。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和有關國家級開發區、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及煙臺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部門”)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
第五條 新建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改建既有高層建筑工程結構不規則性、屋蓋工程符合《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規定的,應當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擴建既有高層建筑工程符合《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規定的,應當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單位對已審查通過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后影響工程抗震性能的,應當重新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供申報材料。
第七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部門自接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組織成立專家組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專家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從山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邀請專家組成專家組,也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從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邀請專家;
(二)專家組由不少于5人的相關專業專家組成,且總人數為單數;
(三)專家組組長由資深專家擔任。
第九條 山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邀請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主要議程:
(一)宣布專家組成員和組長名單;
(二)專家組組長主持審查,聽取勘察設計單位的匯報;
(三)專家組對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必要的質詢,經研究討論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四)專家組向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宣讀并解釋專項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符合《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部門提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具備甲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中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五條 應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而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和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具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從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山東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